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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2-06-18 15:5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字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12〕1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收费,杜绝各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行为,现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含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其培训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穗价〔2012〕17号文件(详见附件)规定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执行。

  二、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培训机构在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到市物价管理部门办理具体公需科目培训的收费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并组织培训。超过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或未办理收费许可手续的,将作为培训“三乱”行为查处,在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年度检查考核中将视违规情况给予扣分处理直至取消基地资格。

  三、凡首次申请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培训的单位,需将具体举办的公需课科目培训教学计划、收费标准、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许可证明等资料报我局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附件: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12〕17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承办处室: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奖惩处,联系电话:8312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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