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通告〔2019〕11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有关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中涉及的公平竞争、廉洁性方面的意见。
广大市民可在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gzrsjyc@gz.gov.cn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 月12日
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下称1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贷款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向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一)符合15号文第五、六条规定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和资格认证所需资料。
1. 个人借款人申请所需资料:
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外,以下人群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3)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4)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内地高校的毕业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所需资料:
(1)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含新招用人员);
(2)新招用人员资格材料(同个人申请所需资料一致);
(二)经办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核,具体包括借款人年龄要求、创办企业要求、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贷款金额、贷款记录、还款能力等,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将有关情况报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在2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反馈确认结果。资格核对不通过的应书面回复说明原因。
(四)经办银行会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转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作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并通过经办银行退回借款人,同时向借款人解释不放贷原因。
(五)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担保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贷款公示期)完成贷款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向借款人解释不放贷的原因。
(六)若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变更法人、结业等情况的,经办银行应停止贷款,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二、贴息、代偿和核销流程
(一)贷款贴息。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每季度贴息一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贷款时间给予财政贴息。
经办银行每季首月5日前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贴息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贴息资金划到经办银行账户,由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借款人。其中,属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贴息支出的,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含接收贴息资金的经办银行账户信息)完成审核并提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到经办银行账户,由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借款人。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补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经办银行追回贴息资金,并按规定缴回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协助做好资金回收后的相关工作。
(二)贷款代偿。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应会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同意后,按担保基金承担80%、经办银行承担20%的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代偿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为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由市政府另行明确。
担保基金完成代偿后,经办银行应通过上门、发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追偿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贷款全额或部分追偿回收的,经办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回收金额的80%返还担保基金所在账户。经办银行应按规定将创业担保贷款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三)贷款核销。对实施必要法律程序后仍无法追收的,可认定为呆账。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会同经办银行每年3月31日前提出核销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激励机制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激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高于1%比例奖励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具体奖补比例另以协议约定。
四、资金管理
(一)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的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复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程序拨付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支出的,资金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拨至担保基金银行专户,资金划出后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项目列入基金当年度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存放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担保基金,由市社保中心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将担保基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划入担保基金银行专户。创业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贴息支出的,资金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至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据实列支。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四)由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的担保基金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五)由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担保基金,由市政府批准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按年度将担保基金收支情况和资产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
如果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创业担保基金停止运作,担保基金应按国家和省规定进行清算和返还。
(六)由失业保险基金安排担保基金和贴息的贷款,借款人还应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对借款人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存档。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由失业保险基金安排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贷款,要单独建立台账并纳入信息化管理。
五、市区分担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核销资金(除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外)以及奖补资金均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级负担。
六、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及绩效管理,与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具体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名单,按职责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监督,并负责政策解释、宣传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筹集,明确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来源,并及时将资金预算下达到预算单位。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经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推进,负责明确借款人资质审核细则和管理,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并做好审核、拨付工作。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身份做出标识。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遴选,指导依法合规经营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七、监督检查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人民银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情况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
2.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附件1
附件2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含港澳台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 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 有具体经营项目;
3. 已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 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
1.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 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展期
个人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贷款利率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或小微企业借款人条件,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四、反担保措施
个人借款人申请时提供具有可在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或本市户籍自然人作反担保(免除反担保的除外)。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户籍自然人,且不能与借款人为夫妻关系,需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或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反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或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签订正式的反担保合同,明确反担保人责任与义务。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时提供具有可在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作反担保。
五、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和资格认证所需资料。
(二)经办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核,具体包括借款人年龄要求、创办企业要求、项目可行性、担保情况、贷款金额、贷款记录、还款能力等,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将有关情况报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在2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反馈确认结果。资格核对不通过的应书面回复说明原因。
(四)经办银行会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转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作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并通过经办银行退回借款人,同时向借款人解释不放贷原因。
(五)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担保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贷款公示期)完成贷款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向借款人解释不放贷的原因。
(六)对通过担保审核的贷款拟发放对象,提前进行公示。
附表:1. 创业担保贷款材料清单
2. 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含新招用人员)
附表1
创业担保贷款材料清单
序号 | 人员类别 | 提供材料 | 核验方式 |
1 | 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 | 申请人填写 |
广州市就业登记表 | 信息系统校验 | ||
社保卡或身份证 | 信息系统校验 | ||
广州市工商营业执照 | 信息系统校验 | ||
本省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市内记录可通过信息系统校验) | 附件上传 | ||
2 | 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 | 申请人填写 |
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 | 提供毕业证号校验 | ||
社保卡或身份证 | 信息系统校验 | ||
广州市工商营业执照 | 信息系统校验 | ||
本省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市内记录可通过信息系统校验) | 附件上传 | ||
3 | 网络商户 |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 | 申请人填写 |
广州市网络商户工商登记 | 信息系统校验 | ||
社保卡或身份证 | 信息系统校验 | ||
广州市无实体网店工商营业执照 | 信息系统校验 | ||
本省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市内记录可通过信息系统校验) | 附件上传 | ||
4 | 返乡创业农民工 |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 | 申请人填写 |
异地参保或就业登记 | 附件上传 | ||
户口簿 | 附件上传 | ||
广州市工商营业执照 | 信息系统校验 | ||
本省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市内记录可通过信息系统校验) | 附件上传 | ||
5 |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 | 申请人填写 |
★对应群体证明材料 | 附件上传 | ||
社保卡或身份证 | 信息系统校验 | ||
广州市工商营业执照 | 信息系统校验 | ||
本省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市内记录可通过信息系统校验) | 收取复印件 | ||
6 | 其他人员 |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 | 申请人填写 |
社保卡或身份证 | 信息系统校验 | ||
广州市工商营业执照(初创3年) | 信息系统校验 | ||
本省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市内记录可通过信息系统校验) | 附件上传 | ||
7 | 小微企业 |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认定表 | 申请单位填写 |
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库) | 网上查验 | ||
企业在职职工参保记录 | 信息系统校验 | ||
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参保记录 | 信息系统校验 | ||
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对应身份证明材料 | 附件上传 | ||
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含新招用人员) | 申请单位填写 | ||
广州市工商营业执照 | 信息系统校验 | ||
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的本省失业保险参保记录(市内记录可通过信息系统校验) | 附件上传 |
附表2
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含新招用人员)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人: 法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 单位招用人数: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本单位参保时间 | 员工类别 | 备注 |
说明:
员工类别指:1.本市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在校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5.在校及毕业5年内职业院校毕业生;6.在校及毕业5年内技工院校毕业生;7.刑满释放人员;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9.返乡创业农民工;10.建档立卡贫人口及农民;11.其他(非重点扶持对象)。注:企业员工类型只需填写数字即可。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