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称 | 摘要 | 备注 | 时间/文号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第六十九条 | 2018年12月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 第十一条 | 2022年5月 |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 第十七条 |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 第五十一条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第二百八十条 | 1997年10月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 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 第十三条 | 2021年1月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第五十二条 | 2013年1月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第二十四条 | 2015年9月 |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第二⼗六条 | 2016年11月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第六十二条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 2021年9月 |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教唆、组织学员规避监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 | 第二十九条 |
9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二条 | 2004年12月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 第十一条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第二十八条 |
10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二条 |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十一)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十一款 |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提请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 第二十八条 |
11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 (十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加快构建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要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多层次职业标准。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价结果有机衔接。 | 十四 | 2018年7号公告 |
12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四)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把军队相关的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大体系,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技术技能水平。 (六)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能力。 | (四)(六) | 国发〔2019〕4号 |
1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或国徽标志。 |
| 人社部发〔2017〕68号 |
14 |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 第六条 | 人社职司便函 〔2020〕17号 |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 | 第八条 |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 第九条 |
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可将社会保障卡作为电子证书的载体)。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定期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情况统计表。评价机构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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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 (五)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六)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根据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十四)规范证书发放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编码规则,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样式。 | (五) (六) (十四) | 人社部发﹝2019﹞90号 |
1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 | (十八)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严格、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面向社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和证书查询验证服务。 | (十八) | 人社部发〔2022〕14号 |
1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 人社部发〔2021〕43号 |
18 |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 | 十四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予以终止备案。对涉及的相关证书及数据等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一)备案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二)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三)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材料或证件,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四)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五)证书数据造假的;(六)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违反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七)一年(含)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八)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行为。 | 十四条 | 人社职司便函 〔2021〕57号 |
1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2021年11月 |
2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办法,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流程和办理时限等。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本地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实行动态更新。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抽查检查,向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计划、鉴定获证人员信息等,建立工作台账,妥善保管文档资料,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
| 人社部发﹝2019﹞30号 |
2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三同两别”原则管理,即“三同”是:院校外、院校内试点培训评价组织(含社会第三方机构,下同)对接同一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两部门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待遇;在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等方面具有同一效能。“两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参与试点的培训评价组织分别自行印发。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依托有关方面,组织开展培训评价组织的招募和遴选工作,入围的培训评价组织实行目录管理。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及证书实施情况向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两部门严格末端监督执法,定期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 | 二、三 | 人社部发〔2019〕34号 |
2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四、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企业参考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并与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五、加强对本地区试点企业(含试点央企子公司、分公司等)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 四、五 | 人社厅函〔2019〕83号 |
2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 一、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一 | 人社厅发〔2020〕104号 |
九、加强质量督导和服务保障工作。企业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的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 | 九 |
24 |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一)改革证书样式和内容 证书分为“准入"和“水平"两类,封面分别采用暗红和墨绿色,大小改为B5版单页双面模式。一面为封面和封底,采用烫金技术印制国徽、证书名称及注意事项;另一面为内容页,包括证书公共信息及持证人身份信息,内容页加入防伪技术中间印折叠线,可以折叠为本式证书。 | 二、具体内容 第一款 | 人社厅发〔2017〕84号 |
(二)改革证书制作模式 证书由印制企业统一印刷、统一打印合格人员信息及照片。 | 二、具体内容 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