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实施依据 |
1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核定的数额征收社会医疗保险费,或者未及时将社会医疗保险费缴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2 |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十一条 |
3 |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4 | 单位或个人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 没收的违法所得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十六条 |
5 |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九十一条 |
6 | 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 | 罚款 |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7 | 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的 | 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罚款 |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
8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国人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的 | 罚款 | 1.《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第六十三条;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二、七十五条。 |
9 | 外国人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 | 收回其就业证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
10 |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11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
12 | 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实行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
13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责令改正、警告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 |
14 | 用工单位违反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15 | 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却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用工单位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九十二条 |
16 | 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责令改正、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条。 |
17 | 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二条、九十二条 |
18 | 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19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
20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
21 | 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用人单位违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四条 |
22 |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 责令限期退回、罚款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23 |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责令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24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
25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
26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 责令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四条。 |
27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28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29 | 有下列情形:(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责令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 |
30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31 |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 责令改正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七条 |
32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 罚款、责令改正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六条 |
33 |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罚款、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七条 |
34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的 | 罚款、予以取缔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九条 |
35 | 娱乐场所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36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责令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37 |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四条 |
38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第五十一条 |
39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 |
40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一条;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41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责令退回、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八条;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
42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 | 罚款 |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
43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责令退回、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七条;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条。 |
44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一)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二)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四)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五)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六)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七)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 责令退回、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条 |
45 |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二)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损毁被封存资料的;(三)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作出说明,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五)不按要求整改或者在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报复、陷害监督人员,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七)其他妨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为。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
46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责令改正/退还、罚款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47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 | 责令退还、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五十八条 |
48 | 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49 |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中有歧视性行为、阻碍人才合理流动或者擅自招聘《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人员的 | 责令改正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50 |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 警告、责令改正任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第五十五条 |
51 |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第五十六条 |
52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粤府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 |
53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粤府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 |
54 |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六条 |
55 |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七条 |
56 |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 | 责令改正、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 |
57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五)对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第五十三条 |
58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罚款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条 |
59 |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 | 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
60 |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 | 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第五十二条 |
61 |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警告、罚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五条 |
62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 | 责令改正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63 |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二)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三)发布虚假信息的。 | 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64 |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继续教育证书的 | 警告、罚款、没收或者注销证书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65 |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 | 警告、罚款 |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布第二十八条;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
66 | 单位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 | 罚款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粤府令第57号)第三十二条 |
67 |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 罚款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68 |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 责令改正、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69 |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 限期缴纳、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70 | 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
71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