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通告〔2018〕8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广大市民可在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48号(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管理部),邮编:510100;电子邮箱:gzjyjyk7239@163.com。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8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015〕第24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第97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 月 日
(承办单位:就业促进处,联系电话: )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登记,是指对劳动者的就业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的过程。失业登记,是指对失业的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的过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进入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以及本市用人单位为上述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用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理就业登记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一)已在广州市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并申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已申领法人登记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三)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以及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立户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五)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按未办理就业登记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统筹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组织实施。
(二)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本市户籍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三)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四)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各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失业登记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
(五)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办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工作。
(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定期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进行检查,责令逾期未办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承办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条 市、区两级财政应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需要,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广使用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方便行政相对人网上办事。
第二章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办理就业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应先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没有办理单位信息登记的无法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自继续用工之日起30天内办理就业登记;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天内办理就业情况变更登记手续。
(二)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天内办理就业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包括招用劳动者、续用劳动者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办系统”)进行网上办理。就业登记的网办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在提交就业登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可受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和就业登记业务,并实行全城通办。窗口办理就业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须提交《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用人单位)》电子版及纸质版。用人单位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的,须提交《广州市用人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属部队驻穗单位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成立凭证)。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的,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时受理办结;对人数较多或需要由前台录入资料无法即时办结的,可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约定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就业登记信息,如有虚假、瞒报,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30天内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的,本人可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劳动合同原件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同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移交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核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如发现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应移交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除医疗保险外)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终止就业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三)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本市户籍人员。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本市户籍人员。
(七)在广州居住满半年且持有有效的广州市居住证的,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无业常住人员。
(八)已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需持以下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一)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二)有下列规定情形的,需按要求持相应的材料办理:
1. 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持本人的户口簿原件。
2. 属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各级人民法院或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的裁决结果法律文书。
3. 属中断就业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持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4. 属学校毕(肄、结)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本市户籍人员的,持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结)业证明,其中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报到证》原件。
5. 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的,持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的原件。
6. 属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本市户籍人员的,持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的原件。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可通过网办系统网上全流程办理失业登记,登录网办系统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申请表》,并按照第十三条规定上传电子版材料。失业登记由失业人员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并在提交失业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可受理失业登记的申请,并实行全城通办。失业人员在前台办理失业登记的,须按第十三条规定持相关材料;所持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残疾失业人员可选择到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报到期限内可选择到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依法享受各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一)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二)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办理失业登记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须每隔180天办理失业登记续期手续。失业人员可登录网办系统网上办理,或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续期。失业登记续期在提交失业登记续期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未及时办理续期手续或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注销其失业登记。
第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跨部门业务数据共享机制,并定期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情况进行摸查,及时掌握劳动者的就业或失业状态。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包括被用人单位录用、已办理就业登记或参加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情况)。
(二)已从事有稳定收入(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
(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包括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兼管理人员等)。
(四)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三章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情况、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创业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就业创业证》实行电子证照制度。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后,系统将自动签发《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照,《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劳动者在本市期间统一使用《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照。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申领纸质版《就业创业证》,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创业证》:
(一)失业登记有效期内,需前往外市就业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大一寸彩照1张,前往受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二)在穗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须提交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大一寸彩照1张,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领;离校后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通过网办系统、广州人社微信服务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助服务终端等查询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
劳动者可登录网办系统打印本人就业登记信息,或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费打印本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按照以下方式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一)劳动者姓名、身份证信息、户籍、民族、常住地址等发生变更的,需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
(二)劳动者的学历、职业技能等发生变更的,需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学历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并提交《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间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并提交《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市失业人员因在市内迁移户籍,需办理失业登记迁移手续的,可由失业人员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填写《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并前往户籍迁入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档案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过程中,收取办事人员提交的业务材料和现场填写的相关业务表格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业务资料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销毁等管理要求,对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资料进行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档案资料的销毁、遗失和泄密。
第二十七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以备核查,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对已到期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资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送保密局进行销毁。
第二十八条 各区应加大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的财政投入,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资料的信息化建设,为各业务窗口配备扫描仪、打印机、自助服务终端等设备,加快推进业务资料的电子化、影像化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从事为获取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合法社会经济活动。
本办法所称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处于未获得或失去合法报酬工作岗位的状态。
本办法所称非本市户籍劳动者,是指非本市户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且进入广州市内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报到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籍当年度毕业生。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应自毕业一年内,即毕业当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请办理。
第三十条 以下业务如本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二)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续期;(三)申领纸质版《就业创业证》;(四)劳动者基本信息变更;(五)失业登记迁移手续。受委托人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业务材料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表:
2、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用人单位).doc
3、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doc
4、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劳动者).doc
5、广州市失业登记申请表.doc
6、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