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的有关规定,拟对《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穗人社发〔2012〕114号)进行修订。为此,我局草拟了《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人员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18日(共10天)。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bzxbgs@gz.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广州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0楼(邮编:510045)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困难人员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30日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人员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残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残联〔2015〕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规范我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有关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民政类人员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本市户籍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民政类人员”。
(二)残联类人员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及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联类人员”。
(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免缴人员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本市城镇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免缴人员”。
上述三类人员统称“困难人员”。困难人员申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缴费和待遇申领经办部门
(一)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为其管理的民政类人员和给予补助的残联类人员办理参保登记、资格确认、待遇申领等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再送到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
(二)街(镇)级残联部门负责为无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残联类人员,办理参保资助申请手续。协助残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等手续。残联部门对残联类人员的资助资格进行审核后,将有关资料送户籍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
(三)街(镇)级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为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免缴人员以及无集体经济组织的民政类人员办理资格审核、缴费和待遇信息核定等业务;负责受理集体经济组织和残联部门递交材料并办理相关业务。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办理
(一)困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时,应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16号,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第三、四条的要求提交对应事项的资料。
(二)困难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时,应如实申报困难身份信息,并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下证明材料在实现数据接口对接后,不再提供):
1. 属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的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对象供养证》等相应证件。
2. 属残联类人员的,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
3. 属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免缴人员的本市城镇户籍孤寡老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提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
(三)困难人员同时具备多重困难身份的,应当优先以残疾人、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低保低收入困难人员身份申报。
(四)民政类人员如申报按第一档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的,则个人无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如申报按第二至七档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的,则个人应按照扣减第一档标准后的差额缴纳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
(五)残联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困难身份信息后,从残联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双方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资助。残联类人员如申报高出资助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的,则个人应按照扣减资助标准后的差额缴纳剩余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
残联类人员申请变更缴费标准的,应到户籍所属街(镇)级残联部门办理变更申请,残联部门受理后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镇公共服务机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并从残联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双方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新标准核定养老保险费。
(六)申报高出资助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的民政类人员和残联类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时还应提供参保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或已经开通金融账户的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并保证存款足够供缴费划扣。
(七)按照每月225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免缴人员,继续免予缴费。
一次性缴费后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人员,应填写《广州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困难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上一缴费年度免予缴费的退费事宜;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缴费后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其符合免予缴费的时间留作下一年度缴费时予以抵扣;原免予缴费人员在缴费年度内失去免缴费资格的,应填写《广州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非免缴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未办理补缴的,暂停发放养老金;补缴到账后,补发养老金。
(八)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困难人员身份资料的,不享受政府资助。民政类人员因民政部门延迟审批困难人员身份的,可在困难人员身份有效期内,向户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可享受资助时段的补收手续,正常持证有效时段政府资助月数从申请的次月开始。
四、困难人员身份变更和持证有效期变更的办理
(一)参保身份变更。参保人申请变更为以民政类人员身份参保的,应向户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困难人员身份变更手续。参保人申请变更为以残联类人员身份参保,应向所属街(镇)级残联部门申请办理困难人员身份变更手续。持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身份信息一经申报,长期有效。
(二)持证有效期变更。正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正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并且已经申报困难身份信息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期间的人员,如持证有效期发生变更,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提供当月持证有效期到期人员名单给对应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其持证续期信息反馈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公共服务机构应在当月底前为参保人变更持证有效期;民政部门逾期未反馈的,则参保人从持证有效期结束的次月开始不再享受政府资助或补足待遇。在实现困难人员信息数据交换接入系统后,采用电子数据比对。如有特殊情况也可按照原有比对方式处理。
上述人员也可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有效期变更证明材料,直接向户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五、困难人员待遇申领手续的办理
困难人员申请领取养老待遇或其继承人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的,应按《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办理。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享受养老金补足的城镇困难人员,应在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同时,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实申报困难身份信息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未及时申报困难身份信息的,可补申报,持证有效期内的养老金补足部分在申报次月补发。
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后符合养老金补足条件的,应在符合补足条件的当月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困难身份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金补足申请;已享受养老金补足待遇的困难人员失去补足资格的,从失去补足资格的当月起不再享受补足待遇。
六、行动不便的困难人员可委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办理的,除提供委托人本人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已经激活金融账户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如有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参保登记及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