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20〕9号
各相关商业银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为继续推进我市社保卡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卡银行合作服务管理,现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银行合作服务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日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银行合作服务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社会保障卡银行合作服务管理,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推动“数字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改革要求落地,充分利用银行的金融服务渠道,强化社会保障待遇和政府补贴类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发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是指承诺满足本细则所述的合作基本条件和服务要求,自愿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银行合作服务管理是指规范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的合作基本条件和合作服务要求、受理商业银行的合作登记、组织开展技术对接、统筹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监督、评价以及明确合作服务终止情况等方面在内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第四条 合作基本条件
1.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本行金融PBOC3.0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的审核或对卡片个人化业务数据的检测。
2. 在全国各地所开设的银行服务网点,均应当可受理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异地激活业务,并能为特殊人群提供便利的金融账户激活服务。
第五条 合作服务要求
1. 按照“自愿选择、平滑过渡”的原则提供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即同意社会保障卡申领人自愿选择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并根据持卡人实际需求变更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经社会保障卡申领人选定为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后,为申领人开设社会保障卡内的金融账户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持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规定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的理由拒绝开户。当持卡人办理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或变更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当确保持卡人旧卡(含原医保磁条卡)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平滑过渡到新社会保障卡相关账户内,不得拒绝或通过指定小范围营业网点受理业务等限制手段变相拒绝为持卡人办理旧卡(含原医保磁条卡)账户注销和资金转账手续。
2. 根据社会保障卡便民惠民原则,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对象提供优质专属服务。首次办卡工本费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与合作银行按照协议约定承担,不向个人收取;减免社会保障卡相业务服务费用;在开办社会保障卡业务的服务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提供日常服务以及各应用领域的相关服务;通过网站、自助终端、电话热线和短信通知等提供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和卡状态实时查询服务。
3. 实现本行业务系统与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制卡服务商系统对接,承担本行对接所涉及的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银行业务系统开发及联调实施等费用,以及本行网点开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所需的软硬件及实施和运行费用。因社会保障卡业务流程调整或优化,承担本行业务系统所涉及的系统改造和设备配置费用。
4. 提供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作医保收单相关用途的终端设备,须将社会保障卡设置为身份验证源之一,支持社会保障卡作为医保就医结算凭证,进行挂号、缴费、查询、医保网上支付、读取或打印就医信息等“一卡通”应用,配合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监管,承担所涉及的终端系统改造及设备配置费用。
5. 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广州市职工参保人、城乡居民参保人提供医保相关服务。其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职工参保人划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资金。金融账户可提供的医保服务按照广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6. 结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及广州市医疗保障部门等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的工作要求,全力协助处理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投诉举报等突发事件。
第六条 商业银行成为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的签约登记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1. 填写登记信息。凡有意向开展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的商业银行,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参与合作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申请。
2. 签订合作协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广州市财政部门、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广州市医疗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征求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事宜的意见。各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30日内,商业银行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合作协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认。合作协议期满后商业银行需重新办理签约登记工作。
3. 技术改造。合作银行自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与广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技术对接工作并签署服务协议;与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开展技术对接工作。
4. 签订经办协议。完成技术改造并实现承诺服务内容的合作银行与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签订经办服务协议和保密协议。
5. 公布合作银行名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新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名单。新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正式协助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发社会保障卡,并开展相关业务。
第七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对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开展日常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服务质量评价。
第八条 年度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方案于每年2月前公布。评价方式包括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综合部分评价、主要应用部门评价、满意度评价、其他等,各部分分值以100分为满分,加权后得出合作银行本年度的服务质量评价分值(权重比例在年度评价工作方案中明确)。其中,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综合评价内容包括组织保障、制卡情况、服务网点情况、日常服务、宣传管理、安全管理、费用结算、金融应用拓展、其他情况等。
年度服务质量评价以100分为满分,等级评定为优、良、中、差四级。其中,100~90分为优,90(不含)~75分为良,75(不含)~60分为中,60分(不含)以下为差。
年度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由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定结果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用于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安排合作银行次年参与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开展的优先次序。当年服务评价分值60分以下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由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约谈并限期完成整改。合作银行整改期间,将暂停办理新增首次申领业务。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按约定办理合作服务终止手续,并承担相关责任:
1.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出现严重违反合作协议,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广州市社保卡经办管理机构及广州市医疗保障部门等社会保障卡应用单位或持卡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2. 出现不满足合作基本条件和服务要求的情况,且在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
3. 抽查中发现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4. 在年度服务质量评价中连续两年评定为差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并无法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5. 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自行提出终止合作,并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条 开展本市社会保障卡合作的具体要求、流程和协议内容,由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