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认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未达到伤残等级(含声明放弃鉴定):工伤职工未达伤残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一至四级伤残: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②伤残津贴;③生活护理费;④工伤医疗待遇;⑤基本医疗保险。
3.五至六级伤残: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②伤残津贴;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⑤工伤医疗待遇。
4.七至十级伤残: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④工伤医疗待遇。
5.因工死亡:①丧葬补助金;②供养亲属抚恤金;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备注: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6.工伤失踪: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返还已发的待遇。
7.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待遇。另,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长期待遇。
二、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