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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5-17 09:51 来源:市人社局 社保中心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在我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下列方式办理资格认证:

  (一)本市户籍本市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本人不需要主动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进行认证。

  (二)非本市户籍离退休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进行远程认证。每12个月至少有一次年度资格认证,及时按照《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指南》(详见附件)办理资格认证手续。逾期未认证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暂停待遇。待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按原渠道办理资格认证。

  二、领取待遇人员每年须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参保人领取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如发生死亡、失踪、犯罪被通缉或羁押、判刑(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含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家属)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发待遇的,应按规定退回多发待遇;涉及恶意骗保的,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指南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7日


附件

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指南

(2021年版)


  已在我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含原农转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本指南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认证时间

  全年均可进行资格认证。认证有效期为12个月,允许认证有效期内多次认证。

  二、认证方式

  (一)本市户籍本地居住人员实行信息比对为主的认证方式。我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比对本市公安户籍信息、卫生健康委医学死亡信息、民政丧葬信息及服刑数据,核查本市户籍本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月度领取资格,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发放养老金;未通过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该类离退休人员无须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办理领取资格认证。

  (二)国内异地居住人员实行远程或者书面的年度认证方式。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含本市户籍外地居住、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进行远程认证,每12个月至少有一次年度资格认证。同时,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比对卫生健康委医学死亡信息及服刑信息,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发放养老金;未通过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三)出国(境)定居人员实行远程或者书面的年度认证方式。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进行远程认证。确实无法进行远程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可自行或通过邮寄、委托等方式,将相关材料送达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或者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办理资格认证,受托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进行核验。每12个月至少有一次年度资格认证。相关材料如下:

  1. 国外定居人员:提供“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2. 香港地区定居人员:提供“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3. 澳门地区定居人员:提供“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或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盖章确认的《澳门居住人员在生证明协查表》;

  4. 台湾地区定居人员: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四)其他的年度认证方式。

  1. 本人办理认证。已在我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含原农转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社会保障卡,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邮储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年度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还可到所属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办理年度资格认证。

  2. 单位办理认证。单位经办人员可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认证人员名单及认证人员的户口簿,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为本单位退休人员办理年度资格认证。

  3. 预约上门服务认证。年迈老人或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员,可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预约上门服务认证。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安排专人进行上门服务认证,本次认证月份为上门服务办理认证的当月。

  (五)申请恢复发放养老金。未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在通过以上任一年度认证方式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养老金发放,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成功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并补发停发的养老金。受托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进行核验。

  四、注意事项

  1. 社保经办机构在开展资格认定工作时,做好本市户籍核对工作,退休人员在待遇领取期间如本市户籍注销(含迁出)的应主动申报变更,并申报长期生活居住地,登记邮寄联系地址。

  2. 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当月内,管理单位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并办理社保死亡待遇。如逾期未办的,死亡后所多发待遇须足额收回,对发现的冒领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3. 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出现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的或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情况,管理单位或其亲属应及时主动申报。如逾期未办的,多发待遇须足额收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4. 我市设立举报奖励,如发现他人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咨询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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