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险诚信公约实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17 09:09 来源:市人社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构建公平、安全、诚信、自律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和服务效能,落实社会保险诚信公约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社会保险诚信公约(以下简称诚信公约)是我市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单位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公开承诺,是落实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在广泛征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由监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第三条  诚信公约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提高效能、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诚信公约单位,用于规范签约申请、审核程序以及退出机制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服务银行、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可向广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委办)申请签订诚信公约。监委办依据以下条件对申请签约单位实施考核:

  (一)属于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申请前一年无社会保险欠费,无发生欺诈骗保行为;

  (二)属于社会保险服务银行的,申请前一年无社会保险待遇迟发、漏发、错发等情况;

  (三)属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前一年无违反协议管理情况,无其他参与、协助欺诈骗保等行为;

  (四)其他参与本市社会保险服务的相关单位,签约考核条件由监委办根据其行业特点另行确定。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监委办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诚信公约签订通告,申请签约单位按要求填报纸质申请表。

  (二)监委办采取纸质资料审查、系统数据核对、组织实地考察、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等方式对申请签约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七条  对符合签约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监委办组织签约工作。诚信公约纸质件一式两份,由签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一份交监委办,一份本单位留存。签约后由监委办颁发“社会保险诚信公约签订单位”牌匾及诚信公约,由签约单位在本单位悬挂张贴。

  第八条  监委办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更新)诚信公约单位名单。签约单位自签订诚信公约之日起,接受监委办及社会各界对履行诚信公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根据社会各界的举报、投诉等线索,监委办依法组织监委会成员单位或委托社会组织,对签订诚信公约单位有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条  签约单位违反公约条款的,取消签约单位资格,收回“社会保险诚信公约签订单位”牌匾,并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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