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一本通

时间:2023-08-08 10:08 来源:省人社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

一本通

(全省通用版)

编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3年6月1日


说  明

  为普及宣传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规范申办社保业务,提高社会公众对欺诈冒领的危害性认识,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我们编写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反欺诈宣传一本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如对本小册仍有不明事项,可通过多种渠道咨询。

  (一)电话咨询:区号+12333、12345。

  (二)现场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网站咨询: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政民互动”栏目(http://hrss.gd.gov.cn/hdjlpt),各市人社部门网站(咨询网址见附件)。

  有关办事地址、联系电话、网址与各地公布不一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

  二、制定本小册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修改)、《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修改)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发现与现行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情况,请以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三、本小册不包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第一篇  这些规定要知道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参保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了解以下规定:

  一、禁止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参保和补缴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未领取待遇,情节严重,当地立法未规定如何处罚的,可以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已领取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处理。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温馨提示:1.对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的社保关系,参保补缴受理审核部门将停止办理缴费,清退已缴纳的社保费,追回骗取的社保待遇。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自己个人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1〕5号),在广东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就可以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家政服务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挂靠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通过“粤税通”或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等途径便捷办理参保。

  二、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时,务必提供真实、正确的个人信息

  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由代发银行每月支付到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因此,申领待遇时,请务必提供与本人参保信息一致的正确身份证件和本人准确银行账户信息。禁止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社保业务。

  三、出现暂停或终止社会保险待遇情形要及时报告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死亡或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

  (二)工伤保险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三)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四)其他情况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温馨提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通过比对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发现参保人出现停发社会保险待遇法定情形的将会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可能会出现因数据错误导致错误停发的现象,如参保人发现被错误停发社会保险待遇,请及时联系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核实后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将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

  异议路径:区号+12345。

  特别提醒: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出现前述法定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形的,本人或其亲属应当主动向核发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故意隐瞒不报骗取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将面临骗保法律责任。

  报告路径:区号+12345。

  四、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为防止出现多发错发社会保险待遇现象,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制度。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掌上12333”APP、“中国领事”APP等部级移动平台支持全国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人脸识别自助认证。

  (一)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规定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9〕27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认证业务全年办理,两次认证时间的间隔小于或等于12个月的,养老金按时发放;最后一次认证及首次领取养老金后超过12个月没有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从第13个月开始暂停养老金发放。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3〕6号)规定,退休人员两次认证通过时间的间隔小于或等于1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最后一次认证及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超过12个月没有认证或认证不通过的,基本养老金从第13个月或认证不通过次月起暂停发放。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0〕21号)规定,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周期为12个月,自确认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资格确认周期。待遇领取资格确认通过数据比对、生物特征认证、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办理。对于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超过12个月未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待遇发放。

  4.工伤保险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年开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长期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含首次)时,书面告知长期待遇领取人员应每年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周期为12个月。首次领取待遇的自待遇核定完毕次月开始计算,已领取待遇人员自最后一次通过资格认证的次月开始计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办法参照我省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法执行。

  5.失业保险

  《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2〕18号)规定,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按月进行领取资格核对,每月任意一日均可确认其不存在丧失失业待遇领取资格。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确认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二)待遇资格确认核对方式与频率

  1.养老、工伤定期待遇(含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办理一次资格认证,一年中任何一天可以进行。本人除可以按规定通过社保服务窗口进行现场办理外,可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线上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确认路径:

  (1)“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登录主页—热门服务—社保—养老保障—养老资格认证—企业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开始办理,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2)“广东人社”APP:登录账号,首页—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职工养老离退休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3)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登录主页—人社办事—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4)单位协助网办: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首页,找到【业务直通车】专栏点击【社会保障】进入【广东社保服务】,点击社会保险网上单位服务,使用账号登录后,依次点击“养老保险服务”和“企业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以及“单位协助认证”,对需要办理认证人员直接提交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资格确认路径:

  (1)“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登录主页—热门服务—社保—养老保障—养老资格认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2)“广东人社”APP:登录账号,首页—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3)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登录主页—人社办事—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4)单位协助认证网上办理:访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社保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hrss.gd.gov.cn/gdsbfw),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网上单位服务”,通过数字证书或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用户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后,进入退休业务管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页面,下载本单位未认证退休人员的认证申报表,核实领取资格并填写认证申报表后上传及提交。也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页面登录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确认路径:

  (1)“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登录主页—热门服务—社保—养老保障—养老资格认证—(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开始办理,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2)“广东人社”APP:登录账号,首页—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3)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登录主页—人社办事—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hrss.gd.gov.cn/gdsbfw)—城乡居保服务系统—个人登录(可通过账号密码或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依次点击“城乡居保待遇管理”和“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对需要办理认证的人员直接提交办理。

  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路径:

  (1)“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登录主页—热门服务—社保—工伤—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开始办理,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2)“广东人社”APP:登录账号,首页—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伤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3)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登录主页—人社办事—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每月进行资格核对。

  失业保险资格确认路径:

  (1)“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登录主页—热门服务—社保—失业—失业保障—失业金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开始办理,按提示进行资格核对;

  (2)“广东人社”APP:登录账号,首页—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按照提示进行资格核对;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hrss.gd.gov.cn/gdsbfw)—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系统—个人登录(可通过账号密码或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险种信息列表选择统筹区为待遇领取地且险种类型含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按照提示进行资格核对。

  3.境外人员也可通过当地使领馆办理,以当地使领馆指引为准。

  温馨提示:资格确认完成后可在资格认证记录查询页面查看认证结果。资格确认办理页面默认显示账号实名人员信息,为他人办理时需要录入申办人信息并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五、主动退回多领取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错发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退回多领取的待遇。未主动退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约谈教育、协议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下发退款通知书、作出稽核整改通知书等措施追回基金。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退回多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拒不退回之日起15日内,作出追回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作出追回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也未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责任人财产依法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参保人死亡后,其亲属未及时报告导致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持有参保人社会保障账户或者获取多发待遇的人员采取追回措施。如无法联系应退回待遇责任人、无法查实持有参保人社会保障账户或者无法查实获取多发待遇人员的,可以通过该参保人的继承人对参保人名下财产采取措施追回。

 

第二篇  这些事情不能做

  一、常见欺诈骗保行为

  以下属于欺诈骗保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千万不能做:

  (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七)已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八)通过伪造或变造档案材料、身份信息或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或补缴的;

  (九)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二、欺诈骗保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典型案例

  (一)违规参保。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属于违法行为。同时,社保“代缴”“挂靠”风险多,一是找公司“代缴”“挂靠”社保,需要先支付一笔服务费;二是由于与该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出现问题,也无法保障权益,往往出现部分公司以社保“代缴”“挂靠”为幌子来实施诈骗行为,出具虚假缴费凭证,卷款跑路;三是社保“代缴”“挂靠”需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真实信息,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四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1.挂靠企业参保被清退。某市丁某已参保缴费14年,2020年初失业,为了能在60岁时领到养老金,2021年初,他经人介绍找到了某公司,约定通过该公司缴纳社保,全部费用由丁某自行承担。该公司对照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经办要求,制作了相关凭证材料,为丁某补缴了2020年全年的社保费。不久后,社保经办机构掌握了这家公司违规代缴相关线索,立即开展核查,最终对丁某的违规缴费作了清退处理。

  2.“网购”参保没保障。2020年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参保人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参保人钱某通过无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含网络平台)购买社保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驳回有关要求赔偿违约金、赔偿金、经济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人社部门依法处理。

  3.虚构劳动关系补缴转移骗取养老待遇被判刑。某市社保中心通过信息比对发现部分人员涉嫌违规补缴骗取养老保险,经查,不法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为个人异地虚构劳动关系后违规补缴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骗取养老金,人社部门全额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最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6名当事人4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共二万元。

  4.伪造材料办理机关养老保险缴费被判刑。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机关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审核”业务时,发现部分申请材料存在公章造假的嫌疑。经人社部门实地调查发现,缴费人均非申请材料中所列单位的职工,是不法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后,为个人伪造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最终该中介机构有关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

  5.以参保名义进行诈骗被判刑。某市社会人员林某向社会群众宣称“只要缴纳介绍费,不用上班就能领取工资和享受五险一金待遇”,虚构事实骗取群众财物。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林某以办理挂靠公司的名义收取90名社会群众介绍费82万元,并在前期发放部分工资骗取更多群众信任,共骗取社会群众54.94万元。2019年,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三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清偿被害人损失。

  (二)伪造材料骗取养老待遇。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虚构个人信息、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关系证明骗取养老金,属于违法行为。

  1.改大年龄提前领取养老金被判刑。某市郑某通过提交修改了出生时间的虚假身份材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提前领取养老金。后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造假情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其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

  2.变造个人档案骗取养老金被判刑。某市黎某为办理提前退休,对档案中记录的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进行伪造。经当地人社部门核查,黎某档案公章存疑,真实工作经历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伪造个人档案材料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金。随后,当地人社部门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伪造劳动关系证明骗取养老金被判刑。某市社会人员李某等人,向社会群众宣称“可以代办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社保,退休后每月可以领钱”、“没钱可以不付钱,办完交出社保卡,领完垫付款再还回本人”,为部分社会人员伪造工资签领表等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等人先后为135名社会人员伪造劳动关系证明,以锅厂员工等身份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并从中牟取利益,累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198.59万元。2019年,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违法所得三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同时,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领取养老金的135名社会人员依法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三)虚报事故或伪造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

  1.伪造材料申请工伤认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被判刑。2020年10月,某市人社部门接到实名举报,称郑某存在虚构受伤经过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嫌疑。根据举报线索,当地人社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期间,郑某主动投案接受调查并承认自己骗保事实。2021年1月,当地人社部门撤销了郑某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随后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3月,郑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篡改事故时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被判刑。某市人社部门接到举报,某公司为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存在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经人社部门对工伤职工就医记录、参保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其补办工伤参保手续,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篡改虚报为参保之后,骗取了工伤保险待遇。最终该公司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其他。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隐瞒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1.隐瞒家属死亡事实冒领养老金被判刑。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去世后,其家属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冒领养老金9万余元。人社部门通过跨部门信息比对发现,陈某在有关部门系统登记状态为已死亡,但每月领取养老金,于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陈某家属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金被判刑。2019年1月,某市人社部门接到电话举报,某酒店员工胡某疑似在就业的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经核查,发现胡某于2018年5月到2019年1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重新就业。2018年7月,胡某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验证时未如实告知重新就业的情况,涉嫌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当地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胡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第三篇 鼓励举报欺诈骗保行为

  一、哪些侵害社保基金行为可以举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

  温馨提示:根据2018年机构改革的职能划分,有关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举报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请直接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缴费、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保待遇不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等涉及本人权益的投诉,以及应当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二、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为高效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建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被举报人相关欺诈骗取贪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详细情况,如作案时间、作案经过、涉案参保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掌握的证据材料;联系方式。

  三、有哪些举报方式

  可以现场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电话、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匿名举报。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请按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在地和层级,向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一)省本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的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20-12345

  2.传真号码:020-83176355

  3.举报网址:http://hrss.gd.gov.cn/hdjlpt

  4.微信举报:关注“广东人社”公众号,点选“微互动”栏目进入“业务咨询”模块,进入页面后,点选“业务投诉”并登录,在“留言内容”目录中勾选“社会保险欺诈骗保”,填写有关信息后提交。

  5.邮寄地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邮编:510045;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邮政编码:510610;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二)各市举报方式。

  对各市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可通过当地公布的热线电话、公共网站专栏等方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详见附件2)

  四、有效举报如何获取奖励

  根据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奖励。

  (一)奖励情形。

  1.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金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3.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特别提醒1: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1)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3)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4)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掌握的;

  (5)利用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工作人员泄露的线索或信息的;

  (6)不属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7)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特别提醒2: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涉嫌恶意举报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要求提供实名信息、登记通报等处理。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奖励条件与标准。

  1.奖励条件。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报事项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一致并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确认违法违规事实的。

  2.奖励金额限额。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3.奖励等级。依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行为查证结果、举报人协助查处工作情况,奖励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1)一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2)二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3)三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4.奖励金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举报奖励等级后,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按以下标准确定奖励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4%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奖励等级、违法违规情节、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三)如何申领奖励。

  1.奖励申报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向举报人发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

  2.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折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指定奖金收取账户。

  属于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约定的举报密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明身份信息后发放奖金。

  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社会保障卡或者指定的银行卡折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举报人明确放弃奖金或逾期未领取奖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记录相关情况后,终结奖励程序。

  3.奖金代领。举报人不能亲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可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持举报人出具的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代理人应当持举报人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或者代理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时,应当在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奖金申领确认表上签名(盖章),注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

  4.情况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奖金时,应举报人要求,可向举报人简要告知其所举报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欺诈骗保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有关案情材料。

  5.复核请求。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金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附件1:各地市人社部门网站咨询地址.doc

附件2: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式.doc

附件3:广州市各区人社部门网站咨询网址.doc

附件4:广州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式.doc

附件5:广州市各区及各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办事网点信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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