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监管〔20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期间审批通过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仍按照原规定的办学场地面积要求执行,如该机构变更办学地址则按照新设置标准要求进行审批。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监管〔2024〕5号).pdf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5日
(承办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020-8352874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