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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

时间:2025-04-30 10:20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处(宣传处)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
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年度频次上限备注
1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1、对《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3、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4、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5、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6、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实施劳动监察;7、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8、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9、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实施劳动监察;10、对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11、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12、对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用人单位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2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对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许可或备案、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3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实施继续教育的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4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
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对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被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的学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等组织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5对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申请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被许可的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进行监督检查(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的市属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6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以及对被许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7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8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9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和待遇享受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和待遇享受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辖区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10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检查《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对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年金政策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进行检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用人单位等组织1、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不超过1次。
2、对本年度已接受检查的单位,除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专项重点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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