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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代办社保补缴,非法中介徐某获刑十二年三个月

时间:2026-07-08 17:22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社保中心

  近期,广州市人社、公安、检察部门联合查办一起非法中介虚构劳动关系、代办社保补缴骗保案件,对社保领域违法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2024年1月,广州市某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人杨某某的养老待遇申请材料时发现该参保人涉嫌虚构劳动关系违规补缴。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21年9月至2023年11月,非法中介徐某购买33家空壳公司,招揽即将到达退休年龄但社保缴费不够最低年限要求的参保人,通过伪造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为多名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违规代办社保补缴,从中获取高额中介费。至案发时,已有部分参保人违规领取了养老待遇,目前已全部追回。2025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2026年5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某上诉,维持原判。

  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近年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持续深化骗取套取社保基金专项整治,加强与公安、检察、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从严整治非法中介组织违规补缴骗保乱象,有力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重提醒:违规补缴代价高,欺诈骗保涉刑牢。任何声称有“内部渠道”交钱就可代办一次性补缴社保的广告都是诈骗!中介伪造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欺诈骗保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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