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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培训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9-06 21:0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 浏览字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技服〔2021〕18号)和《关于转发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文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技能人才质量督导水平,扩充我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队伍,拟组织开展2024年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和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专家中有意愿成为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的人员;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报名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持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并从事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三、培训和考核安排

(一)报名方式、报名材料要求、报名截止时间

1.报名人须以“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培训班报名”为标题,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建中心”)质量管理部邮箱gzostazlglb3@gz.gov.cn,市职建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如材料填报错漏或不符合考核范围的将不予受理,受理结果以通知为准。

2.报名资料包括以下电子版材料

(1)《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

(2)《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申请表》(附件2);

(3)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最高职业资格证或技能等级证、最高专业职称证书等资质证书复印件,并请标注“与原件相符”及个人签名。

3.截止时间:2024年9月13日,额满即止。

(二)培训和考核安排

1.培训日期:2024年9月26日,培训时间为9:00-12:00,考试时间为14:00-16:00。

2.地点: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2楼(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39号)。

3.培训安排:

(1)9:00-9:15签到;

(2)9:15-11:25培训: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政策和相关规定解读、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质量督导实务工作内容和典型案例分析、质量督导工作经验分享;

(3)11:30-12:00交流、总结发言。

4.考核安排:

(1)13:30-13:55签到;

(2)14:00-16:00考核。

(三)相关要求

1.参加考核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身份核验、考生签到和作答等操作。考核人员如在考核过程违反考场规则的,给予取消本次考核资格、成绩和3年内不纳入本市外督员队伍的处理。

2.监考人员须全程留意考核人员动态,及时处理违反考场规则的人员。

3.评卷人于考核结束后批改试卷。

四、考核方式及任期

考核合格(80分及以上为合格)的名单将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由市职建中心对拟任质量督导员发放《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证卡有效期3年,质量督导员签订承诺书(附件3)。

五、职责与行为规范

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接受市级或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派,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工作,按规定可获得劳务酬金。

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对督导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予私纠正或向评价机构提出有关建议;

(七)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八)督导任务结束后,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或携带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二)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价工作;

(三)不得擅自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以及评价结果信息;

(四)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五)拒绝任何机构或个人提出的更改质量督导记录(结果)等非正当要求,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反馈质量督导情况;

(六)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退出机制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被取消资格或不予续聘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我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相关工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一年内无故拒绝接受市、区人社部门委派任务3次以上的(含3次);

(二)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质量督导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发生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含2次);

(九)其它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附件1: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信息登记表.xlsx

  附件2:广州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申请表.doc

  附件3:承诺书.docx

  附件4:督导员证样式.doc


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

       2024年9月6日

(承办部门:质量管理部,联系电话:020-833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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