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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5-06-01 15:29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根据《广州市退休人员活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退管字〔2005〕3号)和《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特殊人员安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计〔2001〕4号)精神,结合我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移交管理服务

  1、对因原工作单位个体、私营(民营)、三资企业倒闭、破产或结业,已失去企业依托的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社申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2、企业缴纳退管资金后新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社保关系在两大节日当月已转移到退管机构社保账户上的,其节日慰问金由接收管理该退休人员的退管机构发放。

  3、跨区转移管理关系的退休人员如在两大节日当月已办妥手续的,其节日慰问金由社保关系所在退管机构负责发放。

  4、已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若在两大节日当月死亡的,仍可享受该节日慰问金和茶话费。该节日慰问金和茶话费由其所在区退管机构负责发给法定继承人。

  5、本年度新增的社申人员应当即纳入社会化管理,享受当年茶话费。每年1月15日前按上年社申人员实际人数(截止日期为上年12月31日)填报《申请××年度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退管资金人数汇总表》向财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退管服务经费。

  二、特殊人员安置

  1、我市特殊人员安置费是由政府财政投入、国有资产资助和企业部分自筹构成。本着“量入为出,计划管理,留有余地”的原则,特殊人员入住养老院或精神病院,其安置费必须分期(按季或月)支付结算费用,不能一次性全额支付。

  2、已入住养老院和精神病院安置的特殊人员,其养老金存折原则上应统一交由区(县级市)退管机构负责掌管,并建立明细收支台账。其养老金的支付使用,要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当事人有异议,要求养老金存折由其亲属或监护人掌管的,须经公证部门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书必须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被监护对象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日常用品费、自费药品、自付医疗费用、每月零用钱、文化娱乐等相关费用。

  3、孤寡人员入住自行选定的养老院,发生赞助费的由其自行解决。床位费现阶段控制在每人每月600元以下。住院人员要求住单间或提高待遇的,超出床位费标准的部分由其个人承担。普通护理费每人每月不能突破500元;特殊护理费视病情而定,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月1000元内。

  4、对已入住养老院和精神病院安置,存折已交由退管机构负责保管的退休特殊人员,每月零用钱发放,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考虑,对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目前1455元)的,每月给予零用钱350元;高出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每月给予零用钱400元。以后视实际需要再作适时调整。

  5、对已缴纳安置费尚无入住养老院的孤寡、1-4级因工伤残退休特殊人员,以及社申退休的孤寡、1-4级因工伤残退休特殊人员,已完成“平安钟”呼援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区(县级市)要力争2008年年底至2009年第一季度前,为该类特殊人员全部安装“平安钟”,为其提供“平安钟”呼援服务。“平安钟”安装费及每月管理费,分别从特殊人员安置费及社申特殊人员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经费中支付。

  6、对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1-4级精神病退休特殊人员,(包括已缴纳安置费的和按穗退管字〔2007〕4号文由财政资助统筹使用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经费的1-4级精神病患者)根据穗劳社计〔2001〕4号文第三条“由退管机构统一送精神病医院托管治疗”的规定,要动员其入住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对不愿入住精神病院治疗的,务必要其监护人签订监护人承诺书。退管机构应加强日常上门巡查,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7、各区、县级市退管机构要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为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十类”人员提供生活照顾、医疗保健及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要充分发动辖区内独居“空巢老人”自费安装“平安钟”。

  附件:承诺书(样本)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承诺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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