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21〕1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的作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产业园建设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服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7日
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聚英才计划”,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的作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包括天河、海珠、番禺、黄埔、南沙、越秀、花都等分园区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新增设的分园区。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分园区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以“统筹规划、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突出特色”为原则,充分发挥所在区的作用,鼓励以多种方式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支持政府自有物业依法投入产业园建设,结合各区产业发展实际搭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平台,形成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助力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
第四条 各分园区根据自身建设进度及区域发展需要设立产业园先导区,结合所在区产业结构特征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分布情况,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业商圈。
第二章 增设、调整和监督评估
第五条 各相关区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申报增设为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园区。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区人民政府对申报园区的战略定位、服务体系、功能布局、运营模式、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园区进行评估后,按规定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第六条 各分园区可根据自身建设进度及区域发展需要进行统筹整合,由分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整或撤销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园区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评估后,按规定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分园区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迎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评估考核工作。各分园区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分园区年度自评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各分园区的年度自评报告,视实际情况对建设进度缓慢、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未开展实质性工作以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分园区,按规定采取责令整改、提请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三章 管理运营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管理工作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7号)相关规定,负责制定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的相关政策,开展园区设立、评估等工作,指导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各分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是分园区的建设主体,各分园区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分园区的统筹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各分园区一般应设立管理协调机构,制定分园区运营管理相关工作办法,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和退出的评审、年度评估等机制,确保分园区有序运营和高质量发展。各分园区应将运营管理机构的选聘、调整等相关情况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分园区的日常运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为分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相关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条 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分园区运营管理模式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部门委托、政府购买服务、招标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市场化运营,鼓励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灵活高效运转的创新运营模式。
第四章 园区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市财政给予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建园奖励500万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已开园运营分园区实际情况分配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市财政每年对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运营管理补助100万元,补助期限为3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已开园运营分园区实际情况分配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 大力引进国(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迁入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协助其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举办全国性人力资源服务会展、人力资源博览会、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创新创业大赛等大型活动,且参与活动的企业50家以上的,由市财政按照举办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活动主办单位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各分园区所在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出台分园区扶持政策,支持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和支持入驻园区企业做大做强。相关企业如同时符合市、区相关政策,可同时领取市、区两级相关补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分配、注重绩效”原则。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切实保障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奖励资金的需求,所需资金在预算中予以安排。鼓励各区采取创新产业园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构建多元化的产业园建设投入保障机制,提升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园区运营扶持政策资金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一)用于园区场地购置及租赁,园区所属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服务设施改善;
(二)用于园区设备购置及保养维护,办公场所装修及修缮;
(三)用于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
(四)用于园区招商、宣传、品牌建设与推介,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博览会、论坛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编制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发展研究、人力资源服务指数研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等。
(五)用于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等;
(六)用于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用于园区发展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其他支出;
(八)用于园区管理运营服务支出。
第十九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强化第三方审计等审计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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