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2016〕1号,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2016〕4号,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现将开展2017年第二批社会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定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第九条规定申报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并已配备执业药师(执业单位应为申报的单体店或连锁药店的具体门店)提供药事服务的零售药店可按第七条规定申报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报社会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其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配置应当符合本通知附件1要求。
二、申报时间
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8日。12月18日下午5点30分停止接收申报材料,2017年12月25日下午5点30分停止更正或补充材料。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登记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药机构,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业务大厅进行申报登记,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资料扫描件(建议单张图片小于1M),网上初审通过后自行打印《预约通知单》,按《预约通知单》上的说明,在规定时限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的窗口(窗口确认部门及地点详见附件2),办理申报资料校验确认和领取《广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纪律》。办理窗口确认时间: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26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申报受理
各区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完成申报受理工作后,通知医药机构前往原办理窗口领取申报受理或不予受理回执。
四、申报步骤
详见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流程图(附件3)。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机构,应分别按《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
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按《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第九条及《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报资料本批次有效,原已提交申报资料但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当重新申报。
(三)医药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申报事项的经办人,在窗口送件、领取收件回单、受理回单及评估结果等现场办理环节,须提供由医药机构申请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模板见附件8)、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及复印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
(四)医药机构办理窗口确认手续的申报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五)黄埔区申报受理的区域划分说明:
市医保局黄埔分局负责受理的行政区域为:大沙街、黄埔街、红山街、南岗街、长洲街、鱼珠街、荔联街、穗东街、文冲街。
市医保局萝岗分局负责受理的行政区域为:萝岗街、联和街、东区街、夏港街、永和街和九龙镇。
(六)零售药店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包括生活区域(如杂物间、宿舍、卫生间、休息室)、仓库、柱、墙以及其他无法使用的区域。
(七)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书填写模板及网上申报模板可查询电子邮箱:xzdd2016@sina.com(密码:ddglc2017)。
附件:1.医药机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配置要求
2.各区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窗口确认部门及地点
3.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及确认工作流程图
4.广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指引
5.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专区的设置要求
6.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7.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8.授权委托书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2017年12月6日
(承办处室:定点管理处,联系电话:87760533)
附件:
4、广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指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