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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3-11-20 09:36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省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1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过渡范围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人员范围为:在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在编人员。民办学校教师以自愿为原则,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过渡。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

  (一)原中学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教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对应高级教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对应一级教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对应二级教师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现聘任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直接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

  (二)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现未聘任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按现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中现聘任的对应岗位,其原专业技术资格继续保留,并对其原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过渡登记。

  (三)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现未聘任到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其原专业技术资格继续保留,并对其原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过渡登记,附件2中:现任教学段、现任教学科、现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栏目,均填写“无”。

  (四)持省外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含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引进调入人员,须先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后,再进行过渡登记。

  (五)下列人员不需进行过渡登记:

  1、未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取得非中、小学教师系列(如档案、图书资料、实验、经济、会计、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非在职或非在岗或非在编人员;

  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其他不属于过渡登记范围的人员。

  (六)时间截点:

  过渡登记涉及的有关时间截点,计算至本通知下发日为止。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业务,全程通过网上完成。个人、法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均需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信息管理与职称过渡登记系统”,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申请和审核。

  (一)网上申请和审核。主要流程如下:个人申请→法人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社部门复核。详细流程与操作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网上申报审核指引》(附件4)

  (二)网上生成打印表格。法人单位网上完成全部过渡人员登记审核、申报,待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社部门终审复核通过后,在系统中生成打印《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2)、《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3)。

  (三)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单位网上生成打印的《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

  (四)集中公示。法人单位将《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挂本单位网站首页进行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五)纸质表格备案。法人单位将已经个人签名的《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和公示完毕的《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备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表格存档。法人单位将加盖公章的《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七)时间安排。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过渡登记工作,当天下午5点关闭系统。请个人务必于11月24日前完成网上过渡申请并提交至法人单位审核;法人单位于11月26日前完成网上审核;主管部门于11月28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同级人社部门于11月30日前完成网上复核。

  五、联系咨询方式

  请各区(县级市)人社、教育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及时公开咨询电话,将该通知挂本单位网站,向学校并经由学校及时向老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使每位教师熟悉职称过渡登记要求和报送程序。根据层级管理的原则,市人社、教育部门主要针对区(县级市)人社、教育部门提供对应咨询指导。

  (一)政策业务咨询:

  市人社局:电话:83126046

  市教育局:电话:22083827、22083697、83495159

  (二)系统技术咨询:

  市人事人才信息资源中心:电话:83126088

  附件:1、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对应表

      2、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

      3、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

      4、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网上申报审核指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教育局
2013年1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事人才信息资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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